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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所购房屋入户门最初设计是内开式,原房主在征得邻居尹某同意后,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两户门紧密相邻,呈90度夹角。王某购房后,在原房主装修基础上更换了房门,仍为外开式。
装修期间,王某家的门经常开着,挡住尹某家的门,使尹某无法正常进出,造成极大不便。尹某向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公司要求王某限期整改,将入户门调整为内开式,但王某始终没配合整改。无奈之下,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将户门由外开改为内开。
王某辩称,买房时入户门就是外开的,他从未更改开门方向。因装修进料,需要将房门开着,可能会对尹某造成一定影响。但现在已经装修完了,房门不会经常开,对尹某出行基本上没有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尹某和王某两家相邻,更改入户门开门方向会妨碍邻居安全出行,并对消防安全造成隐患。尹某对此前邻居更改入户门开门方向予以同意,但并不意味着房门外开合理合法。王某购房时入户门虽为外开,但这并不影响妨碍事实的认定,尹某要求王某更改开门方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尹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王某将房屋入户门开门方向由外开改为内开。
入户门外的通道一般由业主共同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实践中,有的业主为了方便和安全,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在开门时实际占用了公共通道,对邻居的出行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为维护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在未经得邻居同意且未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的前提下,业主应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入户门的原始状态,不得擅自更改开门方向。即使相邻住户愿意忍受不便,同意业主更改入户门开门方向,但妨碍事实和安全隐患任旧存在,权利人有权提出诉求要求恢复原状。
一小区的业主袁某将其房屋装修后剩余的油漆、瓷砖、塑料管等建筑材料堆放在楼道内,物业公司多次通知袁某清理,但袁某都以很多理由搪塞,长达1年多时间始终未清理。
物业公司电话通知袁某限期清理其堆放的建筑材料,逾期物业公司将做处理,并在小区公示栏张贴通知,要求全体业主将占用公共区域、公共空间的物品全部移走,否则将全部清理。袁某未及时清洗整理,物业公司将部分过期的建筑材料倾倒在垃圾场,部分放置于保安亭。
袁某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他同意擅自移走建筑材料,对他造成了财产损失,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5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袁某在楼道内长期堆放杂物,不仅妨碍其他业主通行,还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物业公司已多次通知袁某移走,但他拒不清理;大部分建筑材料已过期或残缺,无法正常使用,物业公司将废旧物品进行清理是履行物业管理的职务行为,对部分建筑材料也进行了妥善保管,已经尽到了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将大量建筑材料堆放在楼道内,对共同居住的其他业主造成妨害。在多次告知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废旧物品予以清理,且对尚有使用价值的建筑材料予以保管,依约履行物业管理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物业公司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袁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仅是业主的出行通道,也是消防安全通道。一些小区里,业主在门口摆放鞋柜、楼道放置婴儿车、楼梯口堆放纸箱等,不仅影响公共卫生、妨害住户出行,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损失。《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法官提示,利用公共空间堆放私人物品,虽利己但不利他。公共空间是文明的窗口,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某小区1楼业主华某对房屋东墙外的小院做改造用来休闲种菜等,物业公司认为华某扩建时占用了公共绿地,要求限期整改,但华某并未停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物业公司将华某诉至法院,要求华某将院落外移围墙恢复原状,并恢复原有绿化。
华某辩称,自己为了防盗安全考虑才将院落外墙加高并加装防护玻璃,私家小院的围墙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恢复原状。由于案涉小院的原始图纸已丢失,在法院主持下,原房地产研发企业根据产权证上的平面图,进行了现场测绘。经比对,最终确认了华某拆除小院围墙并向东扩建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购买的房屋带有院落,该院落归华某个人所有,华某有权进行改建。但改建行为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也不能影响其他业主利益。华某在改建中,将院落围墙向东扩建2.35米,扩大了自有院落,侵占了公共场地,损害了小区居民的公共利益。最终,法院判决华某拆除现有围墙,恢复小院原有院墙。
实践中,很多小区都不同程度存在公共空间被占用问题,比如圈占绿地建庭院、种菜或停车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居民在行使“主人翁”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义务。要坚守权利义务边界,切莫贪图“小利益”而失掉“大素质”。
某小区1楼业主黄先生,在客厅门前绿地上搭建木质结构,并用防落网覆盖,形成了高3米、占地面积8平方米的花架棚。楼上邻居沈女士认为,黄先生建的花架棚高度距离自己的房间卧室和阳台下沿不足1米,不仅遮挡了卧室和阳台的部分视野,而且因距离过近,花架棚木质横梁上可以承载成年人的重量,给自己家导致非常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安全性和私密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拆除花架棚。
黄先生认为,花架棚主要用途是为避免天台上的高空坠物砸伤家人,并且安装花架是经过物业公司允许的。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在房屋外搭建花架棚,占用了公共空间,未取得相应建设规划许可,且经法院现场勘验,黄先生搭建的花架棚顶部距离沈女士房屋较近,会对沈女士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安全风险隐患。法院认为,黄先生能采用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但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最终判决黄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花架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容忍义务,目的是有效协调邻里之间的利害冲突,维持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使邻里之间的权利义务获得有效平衡。但权利义务的平衡,并不要求一方无限制地容忍,容忍义务有合理的限度。也就是说,相邻各方不能以加害邻居的方法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如果给邻居造成妨害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对应侵权责任。
业主花钱买的拥有产权的车位,是否想怎么利用就能怎么利用?肯定不少人会脱口而出:“那当然。”“我有产权我做主,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上海的李女士在其产权车位上储物,物业公司要求其移除,但李女士并未配合,之后物业代为存放,致使部分物品受潮霉变。李女士将物业起诉至法院。物业是否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吗?业主合法取得车位产权,是不是能够不受约束随意使用?
李女士购房时,同时购置了一个地下产权车位,标注为“特种用途”,即平时可正常停车使用,也可买卖过户,但受规划、人防法规约束,战时需服从政府征用,不得破坏人防防护结构,不能私自改造车位。
李女士入住后,在车位上放置了一个储物柜,用于存放酒类、玩具等物品,俨然成了一个“私人小仓库”。对此,有关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对业主在地下车库公共部位擅自堆物的行为限期整改。收到通知后,物业公司多次联系李女士,要求她自行清理储物柜,但李女士一直未予配合。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只好将储物柜暂时移至公司仓库保管,并告知李女士尽快去领,但她一直没去。
等到李女士想取储物柜的物品时,发现柜中部分物品因受潮发霉,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一万四千多元。李女士认为,地下车位属于她的私有产权,而非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未经许可强行处置她车位上的物品,且并未谨慎保管,严重侵犯了她的私有财产权。
物业公司答辩强调,地下车位用途为停车,他们对车库整体公共安全以及环境卫生有权来管理;此外,物业公司曾多次联系李女士移除或取走柜子,已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新虹桥人民法庭(虹桥商事法庭)法官万涛主审此案,他强调,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改变车位使用性质。
原告在地下停车位安装储物柜的行为,改变了车位的用途,同时储物柜存放的酒类、物品、玩偶、玩具、收纳箱等,也对整个地下车库的管理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被告多次通过张贴告知单以及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原告清理整改,原告均未予以理睬,实属不当。
原告储物柜被清理后,被告及时告知原告可至被告处领取相应的物品,但原告怠于至被告处领取,导致储物柜内部分物品发生损坏,相应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享有产权,并不等于取得任意处置权。地下车库的用途原本就是停放车辆,业主在车位上长期摆放固定储物柜,实质是将车位变更为储物空间,既违反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不动产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法律规定。
地下车库的交通、消防、照明均是按照整体规划进行建造设计,随意违规处置,将会影响地下车库的整体使用秩序,带来消防安全隐患,进而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法律保护私有产权,但同样划定了权利行使边界:即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圈地种菜养花、搭花架消暑纳凉……一些小区里的公共空间,被个别居民当成了自留地,影响邻里关系甚至引发矛盾冲突。即使有的圈地问题经过协调,得到了妥善解决,但是过一段时间后,公共绿地上又被种满了各种蔬菜。
圈地种菜养花栽树的居民,其初衷可能并无恶意,但小区空地多是公共区域,圈地在客观上也有不少不良影响。在公共绿地上种菜养花,难免使用化肥、农药,影响小区土壤生态。一些用泡沫箱种植的植物,易产生异味、吸引苍蝇蚊虫。夏季雷雨阵风频繁,随意搭建的花架有几率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最重要的是,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个人的除外),私自圈地侵占,无异于侵占他人利益。
这些道理,占地居民并非不懂。针对圈地种菜的整治行动,也开展了多次,为何乱象依旧,很快反弹?问题的关键,一是有居民有种地的情结,看到撂荒的地块就想用起来,但更重要的,还是管理上的混乱和整治力度不够。现实中,面对圈地的居民,社区和社区物业由于没执法权,通常只能口头劝导协商,或者象征性地贴条警告。相关执法部门由于种种因素,对圈地种菜养花的处罚力度不够,致使一些居民有法不责众的错误认知。
法律的规定,不可退让;公共的空间,不许圈占。相关方面要加大对圈地种菜养花的宣传和巡查,发现就督促其尽快改正。对于不听劝阻、屡劝屡犯者,执法部门应依法依规查处。当然,解决小区内圈地种菜的顽疾,在坚决地堵之外,也可积极探索疏的办法。近年来,有的基层街道和社区,就在摸底调研、因地制宜的基础上,为居民推出“共享花园”“共享菜园”“认养绿地”等创新举措。
小区的空地,不是谁家的自留地。让公共空间空着,比长满自家的花草更美丽。 综合法治日报、北京晚报等 漫画/张永文